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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猪肉泛滥根在监管失职昆明帚菊

2022-07-29

病死猪肉泛滥根在监管失职

福建高级法院近日公布多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犯罪分子林深、赖建华等人在龙岩大量收购病猪、死猪,并雇人进行加工后销售,金额达1243万余元;犯罪分子张志强等人在龙岩漳平市租用正规屠宰厂场地,收购、私自屠宰并销售病死猪肉,金额达4300余万元。两起案件销售的病死猪肉达到2000多吨。这些病死猪肉被大量销往厦门、福州、深圳等地。一些食品公司、冻肉批发商、卤料生产商等长期大批量采购这些病死猪肉。

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必须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无害化处理,但为何病死猪依然被不法分子大量收购?我国从事猪肉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较多,整个猪肉食品供应体系至少有畜牧、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多个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参与监管,但病死猪肉竟然越过重重关卡流向民众餐桌。本期“读者参议”对此话题进行热议,敬请关注。——编者

监管防线去哪儿了

■ 堂吉伟德

病死猪既会破坏环境而带来污染,又会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一般都会采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两起案子多达2000多吨的死猪肉流入市场,直接进入消费者口中,让人感到惊恐。很显然,在不法商人的疯狂逐利下,消费者再次成为暴利下的受害者,也沦为监管失守下被随意伤害的“小白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养猪场到屠宰场,从屠宰场到菜市场,再到进入餐饮环节,生猪宰前、宰中、宰后要层层检验检疫,经过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等部门层层把关,合格才能流入市场。养猪场的猪病死后,要由畜牧部门进行现场核实,由动物卫生机构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猪肉进入菜市场要进行检测,而进入餐饮企业则要索证索票,如果任何一个环节进行了严格的把关,这条利益链条就很容易被砍断。

如同以前任何一起食品安全事件一样,承担着打假治劣的行政监管部门却“失聪失明”。犯罪分子大量收购病猪、死猪,并雇人进行加工后销售,甚至租用正规屠宰厂场地,收购、私自屠宰并销售病死猪肉,意味着各个环节的监管全面失守,使得违法犯罪行为如置于监管真空。不能不说,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已成一封具名的举报信,是对监管全面失守的最好揭露。食品安全最终取决于监管的责任与效力。因而,在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用严格的问责让失守的监管坚挺起来,是巩固食品安全防线的必然选择。

对于利欲熏心的病死猪肉商贩,必须严惩重罚,而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猪肉的各个流程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和监管人员,通过对疏漏失察、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行为的惩处,切实落实监管职责。通过建立一套严格的追责及问责制度,倒逼监管部门自觉提高责任意识,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使监管不再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

卡住病死猪回收源头

■ 作 之

近几年,类似非法收购、销售病死家畜、家禽的案件屡有发生,增加了食品领域的不安全风险。其实,法律已经为消除此种风险立下了规矩:对于病死动物,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然而,还是有大量的病死动物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威胁公众的餐桌安全。法律和现实之间出现落差,关键原因是回收和处理环节出现了纰漏。

虽然国家出台了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补贴措施,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可以获得80元每头的补贴,但养殖户在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实际成本则需要上百元。养殖户负担很大,政府补贴不仅难以弥补开销,而且申领程序繁琐,很多人觉得不划算,标准化处理的意愿打了折扣。

相反,非法途径购买病死猪可谓“体贴入微”、大行其道,变成了服务员。病死动物被分成三六九等,按等级、品种付费。除了明码标价,还提供上门服务,这又省去了处理的运输成本、时间成本,对养殖户而言,吸引力当然很大。

回收处理上的漏洞给了利欲熏心者以可乘之机,堵上管理链条上的缺口,除了加强严惩之外,还要卡住“沦陷的源头”。

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生猪养殖基地多建设一些大面积的无害化处理池,让养殖户有足够多的设施处理病死猪。进一步提高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补贴标准,特别是对于在亏损状态下的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情况,财政有必要兜底,不能让养殖户吃亏。

相关部门的回收渠道的服务要更划算、更便捷。这些年地沟油的回收日趋正规化、专业化,积累的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各地可出台专门法规建立一体化的病死动物收运处置体系,引入市场机制,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具有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资质的企业,进行专业化运作。

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改变过去“只回收不利用”的粗放做法,将病死动物的肌体转化成农家肥和工业油等产品,生成新的市场价值。养殖户变成了原料提供方,能够获得更多收益。二是有专人专车上门收取病死动物,不仅节省了养殖户的运输成本,而且更加卫生环保。三是政府可以集中力量对企业主体进行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一旦给力,就能把非法商贩从回收系统中挤出,形成合法收运、标准处置的正面效应,安全风险自然大大降低。

总之,要想从源头上遏制病死猪问题,既需要倒查病死猪肉来源、去向,严肃追究大量出售、购买病死猪肉的养殖户、餐馆经营者等人员责任,同时还要对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病死猪流入市场的人员严厉问责,特别是对收受犯罪分子贿赂,为收购、销售病死猪肉提供便利的公职人员进行严惩。只有这样的多管齐下,才有可能遏制病死猪肉流入市场,损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问题。

利益链条背后的麻木冷漠心态

■ 杨朝清

在公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当下,病猪、死猪进入餐桌,进一步加剧了老百姓关于食品的安全焦虑。这里面,固然有市场监管失灵的因素,也和麻木冷漠的不良社会心态息息相关。

从收购到屠宰、加工,再到销售,围绕着病猪、死猪,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病猪肉、死猪肉有害身体健康,这是一个常识。然而,对食品安全底线的突破为何会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常态?这些利益相关者为何会集体沦陷?

在一个习惯用财富来衡量一段生活好坏的时代里,社会评价体系的单一化和功利化,让许多人迷失在“钱眼”里。一旦食品从业者游走在人性、道德、法律的边缘地带,“野蛮生长”之下,食品安全就处于一种脆弱的状态。

知名社会学家孙立平认为,“在匮乏的资源和局促的生活空间中,当尊严失去了应有的价值,沦陷甚至堕落的过程也就悄悄开始了”。因为没有了尊严,也就意味着堕落没有了代价。底线失守、人性坍塌的人们,只看到了社会的残酷、现实的坚硬,为了“发大财”,不惜剑走偏锋、铤而走险。

伴随着社会变迁,社会联结状态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个人之间联系的弱化,个人与公共世界的疏离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道德规范失灵;血缘、地缘等传统社会纽带的松弛,导致社会原子化、利益碎片化和人际关系“干燥化”,从而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潜滋暗长。

冷漠和麻木是一对孪生兄弟,麻木就是对他人的痛苦失去敏感性的反应能力,冷漠就是对他人的困境无动于衷。麻木冷漠作为一种失范现象,有着错综复杂的行为动机。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润滑剂和粘合剂的缺失,导致社会互动的情感关系被渐次抽离,工具关系的比重不断加大。面对病猪、死猪,一些人并没有恪守价值理性上的“应该不应该”,而是遵循工具理性上的“有利还是无利”来指引行动——不论是“冒险发大财”的投机心理,还是“别人都如此”的从众心态,抑或“即使我不做,别人也会去做”的囚徒困境,当人们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哪怕是自欺欺人的理由,对恶行的默认甚至是放任,很难说不是一种必然。

美国哲学家梭罗曾说:“有些人仰天躺着,奢谈人类的堕落,自己却不肯坐起来。” 一个有良知和自我约束力的人,面对利益诱惑, 宁可不挣“不干净的钱”,也不愿意戕害他人。只有消解麻木、冷漠心态,多一些生命敬畏,病猪、死猪才不会成为“生财之道”。

国外如何处理病死猪

■ 苑广阔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先。福建破获的病死猪肉案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其实关于病死猪肉的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成为公共话题了,不管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网友,都提出过很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但是面对一次又一次的漏网之“猪”,说明我们还是有做得不够好的地方。而猪肉当然不是只有中国人才吃,那么只要养猪的地方,就会面临病死猪的问题,我们不妨看看国外一些国家,是如何对待这一问题,杜绝病死猪肉被端上百姓餐桌的。

美国是肉类消费大国,但近年来却很少曝出肉类安全事故,原因在哪里?答案就是美国走的是规模化养殖模式,全国生猪养殖户只有7万户,这就大大减轻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是天天蹲在这些养殖场里看着这些猪长大都可以,自然不会发生病死猪肉被送上百姓餐桌的问题。但是中国的生猪养殖户却有6000多万户,完全就不是一个概念,这种分散化养殖,大大增加了监管难度,所以说积极推动规模化养殖,是解决问题的一个积极思路。

而在这方面更有借鉴价值的,则是德国。德国称得上是农牧业发达国家,在对待病死猪的问题上也很有一套。为了解决由动物养殖所带来的衍生物品垃圾处理,实际上就包括病死动物的尸体处理问题,德国政府制定了专门的《动物副产品清除法》。虽然单纯从法律条文上来看,该法与国内诸如《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等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依据德国《动物副产品清除法》第10条规定,在专门单位采集动物衍生物或物主向有关机构递送衍生物之前,动物衍生物的物主还具有保管衍生物的义务。依据这一规定,动物衍生物的物主在保管衍生物期间,必须将衍生物按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管理,防止其受天气影响,并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士或动物接触这些物质;在动物衍生物被取走后,物主还必须对原先存放动物衍生物的地方立即进行清理和消毒。

这条规定对物主的保管义务规定得全面而详尽,很值得中国立法者借鉴思考。与此同时,该法规对违反规定者制定了全面而严厉的违法制裁措施。《动物副产品清除法》第1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该法的各种行为的全面与严厉的罚款措施。对于负有处理动物衍生物品相关义务的各个主体,只要他们“没有或没有正确地或没有及时地”履行他们的义务,就将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职能部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坚决彻底,不打折扣,不给任何个人和单位以任何可乘之机。

反观我们,在这方面就逊色不少,乃至于很多国内的养殖户即便不把病死猪卖给无良的“二道贩子”,也不会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宁愿选择扔在大江大河里,这是因为他们这么做基本上不会付出什么代价,为什么还要花费额外的成本去处理病死猪呢?

国情不同,对于国外在对待病死猪问题上的一些做法,我们无法全盘照搬,但他们处理问题的思路,确实值得我们借鉴,以处理好我们自己的病死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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